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11月24日,南京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新增、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7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德润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575,447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9,999,995.5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153,605.44元。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25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注册资本增加25,575,447元。
综合以上变动情况,公司股份总数由27,235.5339万股变更为36,512.8995万股,注册资本由27,235.5339万元变更为36,512.899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审计委员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承接监事会的职权。
鉴于前述变更注册资本情况,并结合取消监事会的事项,以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235.5339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512.8995万元。 |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无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
| |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一
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7,235.5339万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6,512.899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36,512.8995万股,占总股本的100%。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
|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
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材料,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才可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相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材料,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才可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
| |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无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
| |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无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无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无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 无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
| |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无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无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 无 |
| 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应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其他
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 | 第四十七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应由
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其他
制度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时违反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实行追责制,对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5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日计算。 | 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
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
|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接到通知后将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
| | 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以及会
议召集人;
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以及会
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
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一)由法
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持股凭证;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
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
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
书、持股凭证;
(三)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会
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有
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
身份证;
(五)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
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
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
件或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电子邮件
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应
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
|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
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无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
|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公司实施分拆上市的,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公司实施分拆上市的,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
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
股份不计入该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由关联关系股东或其他股东主动提出
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定该股东是
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
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
细说明。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由关联关系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定该股东
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
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
说明。 |
|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
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独立
董事候选人除外)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2.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2.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
|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
有关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意图
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
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监事
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单独和合并持
股3%以上的股东自行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的,由提名股东负责制作提案;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
举的董事或监事为2名及以上的,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 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自行向股东会提交提案的,由提名股东负责
制作提案。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选举的董事
为两名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
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 |
| 第八十二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者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代表
监事任期一致。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
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
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
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提名、选举董事的,该提
名、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
形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时,应当对其是否
具有本条规定的各类情形作出书面说明,并
承诺如在其任职期间出现与其原声明不一
致的本条所列情形时,当日书面报告公司董
事会,同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时,应当对其是否
具有本条规定的各类情形作出书面说明,并
承诺如在其任职期间出现与其原声明不一
致的本条所列情形时,当日书面报告公司董
事会,同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
|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 |
| 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
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
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 |
| 无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的设置和履行职责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无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
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 |
| |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 | 无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失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
| 关部门的要求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
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的审
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章程所称“交易”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关于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一)本章程所称“交易”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关于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应遵守如下规定: |
|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7)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7)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累计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3、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未达
到董事会审议的任一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决
定。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3)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总经理有权批准(但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除外,需按照本章程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3、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的任一标准
的,总经理有权决定。
4、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类型的交
易事项:
(1)本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2)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3)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总经理有权批准(但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除外,需按照本章程或者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
|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述披露及审议规定。 | 5、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述披露及审议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
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无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提供必要的
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包
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
|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
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
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
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者到会时提出未收到
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
知。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达到股东大会审
批权限的,必须经董事会按照上述原则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
| |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视频会议、
传真或者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
设备等形式召开,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其他
书面形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
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
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
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
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
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者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网络等电子
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记录人姓名;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不
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董事应
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不出
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董事应视
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
| 无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无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无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无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无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无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无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无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
| |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无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无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无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 无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无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无 | 第一百三十七条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
事会还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 无 | 第一百三十八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无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人,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无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为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
| |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七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
案或制度;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
案或者制度;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
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决
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
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决
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
| |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
润。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
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
以派发股票股利。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
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
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
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无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
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 无 |
|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
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值
达到3,000万元。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发展阶段,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
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
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
中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 | 第一百五十九条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值
达到3,000万元。 |
| 中期现金分红。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现金或股票股利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条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一)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
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资
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
学地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将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
事会审议制定或者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者修改利润
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
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但
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将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
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现金
或者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
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无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
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 无 |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无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无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无 | 第一节通 知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
|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方式、邮
件方式(含电子邮件)、传真、公告方式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 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方式、邮件方式(含电
子邮件)、传真方式、公告方式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 无 | 第二节公 告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无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
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 无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
| |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无 | 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无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章程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
| 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的人员
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
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规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
|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不超过”、“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 无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除上述所示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