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制定<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及2025年3月28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可以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并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通过。具有法定代表人提名权的股东
可以向股东会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议案,并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通过。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 新增 |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上交
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
|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上交所对
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
|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删除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四)……;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四)……;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
| 告;
六)……;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 |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
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
| | 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
| |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二)……;
(三)……;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二)……;
(三)……;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
上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
| |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
上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九)……;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十)……;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十六)……。 |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十五)……。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
(六)……;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
(六)……;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
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
| |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造成公
司受到损失的,由相关董事、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二)……;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二)……;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注: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
集人进行身份认证。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
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会议室。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集
人进行身份认证。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上交所交
易系统和股东会网络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
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
| |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四)……。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四)……。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
|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
东的持股比例。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六)……。
……。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六)……。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上交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要求的其他条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
|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
|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
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七)……。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七)……。 |
| 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 | 第七十七条……。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详
细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
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二)……;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
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四)……。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
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
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二)……;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
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四)……。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
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
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
| (一)-(四)……;
(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担保);
(六)-(十)……;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
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 (一)-(四)……;
(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担保);
(六)-(十)……;
(十一)证监会、上交所要求采取网络
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调整至第八十四条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
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条以下
同)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出监事(不含由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
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持有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本条以下同)候选人;
(二)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举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
料,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 |
| 并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提名并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三)……;
(四)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
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应
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讨论,并应当
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
(三)……;
(四)对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
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
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及当选原则
(一)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为:
1、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
积。
2、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
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
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
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监事候
选人。
3、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人数。
4、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大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
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
5、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二)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监事的当选
原则:
1、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
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2、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 |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及当选原则
(一)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为:
1、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时,每位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2、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
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
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
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3、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人数。
4、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
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
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5、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二)累积投票制下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
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
(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
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
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
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
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
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 |
|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
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
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
投票制。
3、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时,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
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则缺额董事、
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2)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
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如果经第二次选举仍未达到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在
下次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
举。 | 制。
3、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
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
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的,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
(2)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
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如
果经第二次选举仍未达到本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以上的,应在下次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十)……。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十)……。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四)……;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
(七)……。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四)……;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
(七)……。 |
| 第一百零一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
| 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
会、上交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暂不设职工
代表董事。 |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十三)……;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十六)……。 |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七)……;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十三)……;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十六)……。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二)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其他公司或
企业的股权或主要营业资产、股票、债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二)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其他公司或
企业的股权或主要营业资产、股票、债
券和基金,委托理财等)单项价值超过 |
| 券和基金,委托理财等)单项价值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且在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以内;
(三)……;
(四)……;
(五)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该等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超过上述比例的投资项目或合同以及
根据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且在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以内;
(三)……;
(四)……;
(五)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该等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超过上述比例的投资项目或合同以及
根据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 删除 |
|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
(三)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
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 |
|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
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
件、电子通信(微信、电话等)、邮件、
专人递送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
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
开日前3日。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电子
邮件、电子通信(微信、电话等)、邮
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通知时限为:董
事会召开日前3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
决议时,若全体董事同意豁免通知时限
的,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未根
据上述通知时限进行通知,但全体董事
出席并进行表决的,视为全体董事同意 |
| | 豁免通知时限。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按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
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
式参加表决。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现场投票表决或传真投
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现场投票表决或
传真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审计
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审
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 |
| | 其他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与发展管理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
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战略与发展管理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交
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
| |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交
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
| |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
上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
| |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
上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交
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交 |
| | 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交
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
| |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八)……。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八)……。 | |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上述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综合分析公司
发展战略、自身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
境、社会资金成本、社会融资环境、股
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
素,……。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
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三)-(五)……。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应综合分析公司
发展战略、自身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
境、社会资金成本、社会融资环境、股
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
素,……。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召开
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六)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4)……。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
(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1、……。
2、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股东
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
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对股东持续、 |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
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三)-(五)……。
(六)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
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4)……。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
(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1、……。
2、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股东
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
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 |
| 稳定、合理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
配政策。
2、……。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订和修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4、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依法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该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5、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
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
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下列事项: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6)……。 | 配政策不得违反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
关规定。
(八)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
公司股东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
配政策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对股东持续、稳
定、合理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
政策。
2、……。
3、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和修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
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除设置现场会
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
4、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依
法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
5、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
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
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下列事项: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要求;
(2)-(6)……。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的制订、决策程序和机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的制订、决策程序和机制: |
| (一)公司将根据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
发展需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
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
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四)……。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一)公司将根据盈利状况和生产经营
发展需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三)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
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
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
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在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 |
| 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 信息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以专人
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电话、
视频等口头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定期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将
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电话、
视频等口头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
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
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电话、视频
等口头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
司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上交所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
|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
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
信息的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
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
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
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
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
| |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四)……;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四)……;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五)……;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五)……;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的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
程中的前条规定。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
中的前条规定。 |
| 第二百零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披露。 | 第二百零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
|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三)……。 |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三)……。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及自公司上市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中原使用“股东大会”一词均修改为“股东会”。由于条款的新增或删减,《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和修改。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