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立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情况请见附件。
2025年11月2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1 | 第一条为维护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8月3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1]1124号”文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亿股,于
2011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124号”
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亿
股,于2011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自其辞任之日
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4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
| 5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6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 7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 8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9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
| 10 |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
| |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
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
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 11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 12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13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
| |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14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15 |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16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7 |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 第五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18 | 新增 | 第五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19 |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额及表决权
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
会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干
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超过
其实际出资额及表决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
| 20 | 第五十五条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
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
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
责任和风险。 | 删除 |
| 21 | 新增 | 第五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 22 | 新增 | 第六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3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
客户保证金后)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
后)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公司每年度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10%的对外捐赠,授权公司董
事会决定公司每年度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10%的对外捐赠;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每年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10%的对外捐赠,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每年
度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的对外捐赠;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及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24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 |
|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未在规
定的期限内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向
股东作出解释,并书面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25 |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表决权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股东名册载明的情况计算。 |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表决权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股东名册载明的情况计算。 |
| 26 | 新增 | 第七十条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董事会应向股东作出解释,并书面报告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27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
| | 行召集和主持,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
| 28 | 第七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第七十五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29 | 第七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30 |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31 | 第七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32 | 第七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七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33 | 第七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
议的程序相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八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34 | 第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 第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35 | 第八十五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九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36 | 第八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为个人股东的,委托人应签
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 第九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章。 | |
| 37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38 |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担任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39 | 第九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
应当作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
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
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 删除 |
| 40 | 第一百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一百〇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41 | 第一百〇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〇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42 | 第一百〇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 | 第一百〇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
金)30%的; |
| | (五)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未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五)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
(六)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九)审议每年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30%的对外捐赠;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43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44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
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3%以上
的股东可提出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会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
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
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上的股东可
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
| |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以上或同时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时,股东大会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表决。 | 比例达到30%以上或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
东会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
| 45 |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46 |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
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一百二十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 47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 |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及法律、行政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九)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48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
| 49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七)董事及其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 50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
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
督和合理建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
他人操纵;
(六)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
合理建议; |
| |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51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次数未达到每年度应
出席会议的1/2或连续两次未出席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出席股东会次数未达到每年度应出席会议的
1/2或连续两次未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 52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
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会,补选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 53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
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 |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54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节有关董事任职条
件、提名、选举、更换、辞职、义务等规定,
适用于公司监事。 | 删除 |
| 5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56 |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或2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 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原
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或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担任独立董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57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58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
| |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至(三)项所列事项;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四)公司如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 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三)
项所列事项;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四)公司如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二)至(五)项所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 59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
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
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
1/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 60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 61 |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承担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 | 第一百五十九条董事会承担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
最终责任,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一)树立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全
面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 |
| | 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
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五)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考核;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
制;
(七)签署确认公司每半年净资本等风险
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
责。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履
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 (二)审议批准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并推动其在
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效实施;
(三)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
及重大风险限额;
(五)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六)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七)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其全面
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
| 62 | 第一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在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执行委员会提议时。
5日的期限自发出通知之日起计算,截止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一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执行委员会提议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63 | 第一百七十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战略,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八十二条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一)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二)对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二)对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指导公司ESG战略制定并监督公司ESG事宜,
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建议,包括ESG治
理目标、政策、ESG风险及重大事宜等;
(六)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64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不
少于3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
| 65 | 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审议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审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管控,最终确
认公司的关联人名单;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八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审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审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管控,最终确认公司的
关联人名单;
(七)检查公司财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 |
| | 上述第(一)至(五)项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过半数同意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
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一)至(五)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
数同意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 66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
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67 | 第一百八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酬计划
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
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
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 第一百八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
| | (三)审查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68 | 第一百八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八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69 | 第一百八十四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
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专门机构牵头协调,具体组
成人员由各专门委员会决定,工作组人员原则
上仅从本公司员工中选任。 | 删除 |
| 70 | 第一百八十六条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一百九十条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 71 | 第一百九十三条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九十七条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
| |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
战略,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各项业务的年度计划、经
营策略和考核方案,制定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年
度目标责任和考核方案;
(四)拟订公司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拟订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其
他重要事项的方案;
(七)公司员工薪酬方案、人员编制的核
定,员工培训计划、员工奖惩方案的制定;
(八)公司总部部门总经理、分公司总经
理的任免,公司重要营业部总经理的任免,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
(九)负责落实公司党委、董事会文化建
设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拟订各项业务的年度计
划、经营策略和考核方案,制定各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
责任和考核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
规章;
(五)拟订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其他重要事
项的方案;
(六)公司员工薪酬方案、人员编制的核定,员工
培训计划、员工奖惩方案的制定;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部部门总经理、分公司总经
理的任免,公司重要营业部总经理的任免,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
(八)负责落实公司党委、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
求,组织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 72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及相关行
为规范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离职管理及相关行为规范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73 | 第二百〇二条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主要履行以下全面风险
管理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 第二百〇六条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承
担主要责任,主要履行以下全面风险管理职责:
(一)率先垂范,积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行
业文化及公司风险文化,恪守公司价值准则和职业操 |
| |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
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
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
制;
(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
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
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四)审议公司每半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
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五)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
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
事会报告;
(六)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
效考核体系;
(七)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
量控制机制;
(八)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 守;
(二)制定践行公司风险文化、风险管理理念的相
关制度,引导全体员工遵循良好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
守;
(三)拟定风险管理战略,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
适时调整;
(四)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
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
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
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五)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
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六)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
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七)建立体现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
系;
(八)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
制;
(九)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
| 74 | 第二百〇三条执行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财务情况。执行委
员会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二百〇七条执行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经
营管理情况和公司财务情况。执行委员会必须保证该报
告的真实性。 |
| 75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
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
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
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
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
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
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
| | 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
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
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合
规总监对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
行为合规性的专项考核内容。 |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
任追究;
(三)监管机构、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合规管理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合规总监对
其合规管理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合规性的专项
考核内容。 |
| 76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保障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
的独立性,建立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
履职保障机制,包括:
…… | 第二百一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合规管理情况
进行监督,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的情况;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监管机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
责。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保障合规总
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建立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
理人员的履职保障机制,包括:
…… |
| 77 | 第二百一十七条首席风险官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
具体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
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 第二百二十一条首席风险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
建立风险文化培训、宣导计划,组织拟订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偏好等重要风险管理政策,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年
度经营计划、重大业务、重大风险事件的研究或决策, |
| | | 组织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公司总体风险及各类风险
情况,组织开展公司风险管理相关考核评价。首席风险
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
| 78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
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
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负
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
| 79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 |
| 80 | 第二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二百三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81 | 第二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82 | 第二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并向董事会负责和报
告工作。 |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
| 83 | 新增 | 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
| | |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84 | 新增 | 第二百四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85 | 新增 | 第二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86 | 新增 | 第二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87 | 第二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传真发送、或电子邮件发送、或专人
送出、或邮寄进行。 | 删除 |
| 88 | 第二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六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89 | 第二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
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90 | 第二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 第二百六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
| |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最低限额。 |
| 91 | 新增 | 第二百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
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
| 92 | 新增 | 第二百六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3 | 新增 | 第二百六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94 | 第二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 |
| | |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95 | 第二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八
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96 |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八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七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7 | 第二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二百七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98 | 第三百〇一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 第二百八十五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
| |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其他组织。
…… |
| 99 | 第三百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九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
1、仅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去“监事”或“监事会”相关内容的条款;2、标点、数字形式、单纯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调整,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非实质性修改等。
| 序号 | 原条款 | 新条款 |
| 1 | 新增 |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
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2 | 第四条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 3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董事
会应向股东作出解释,并书面报告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4 |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5 |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6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34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7 | 第十二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三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8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
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9 |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
| |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 10 |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议的程
序相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
序相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1 |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出临时提案,并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将
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
第十八条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应遵循以
下规定:
(一)关于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及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案: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3%以上的
股东可提出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
事候选人的提案,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
下届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4、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关于其他提案:
1、股东大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 |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 | 第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并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将符合规定
条件的临时提案列入该次股东会议事日程,并于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召集
人不将临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
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除上述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 2、监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权的公司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3、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无论
是否由董事会召集,监事会均应负责提出提案;
4、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无论是
否由董事会召集,提议股东均应负责提出提案。
(三)关于临时提案: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不含会议召开
当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2、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将符合规定条
件的临时提案列入该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并于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不将临时提案列入股东
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3、除上述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四)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12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 13 | 第二十七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八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
| | | 委托书。 |
| 14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为个人股东的,委托人应签名。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未对上述第(一)、(六)项作出
说明的,为无效委托,代理人不得凭该授权委托
书出席股东大会,也无权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授权委托书未对上述第(二)、(三)、(四)、(五)
项作出说明的,不影响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代理
人所作的任何表决决定都视为委托人的意思。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为个人股东的,委托人应签名
(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委托人法定
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未对上述第(二)、(五)项作出
说明的,为无效委托,代理人不得凭该授权委托
书出席股东会,也无权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授
权委托书未对上述第(三)、(四)、项作出说明的,
不影响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代理人所作的任何表
决决定都视为委托人的意思。 |
| 15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16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担任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
| |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 17 |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
当作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
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
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 删除 |
| 18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主
持人;
(二)大会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名称、股东法定代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名称、股东法定代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19 |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大会主席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 |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
| | 限不少于15年。 | 决情况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
| 20 |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21 |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
除客户保证金)30%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
除客户保证金)30%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
(六)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未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九)审议每年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30%的对外捐赠;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
| | |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22 | 第四十五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四十五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 |
| 23 |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24 |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25 | 新增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26 | 新增 | 第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
| | |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