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按照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履行职责至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届时公司监事会取消,监事将自动离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
|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
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20200578117344H。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
0200578117344H。 |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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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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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
|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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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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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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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
| |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
| |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
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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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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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
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
金、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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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新增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
|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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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七条 |
|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 |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
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 |
|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应
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 |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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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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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
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
| | |
|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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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
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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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
| | |
| |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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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
|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
|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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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
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
| | |
|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员工持股计划;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员工持股计划;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股权激励计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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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
更公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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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
(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十二)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
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
(十三)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三)、(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二)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
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
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十三)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三)、(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
|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
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该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
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
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益比例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该关联
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
| | |
| |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
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
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
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
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二)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
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
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等。
公司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
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
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
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
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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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
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
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所得票数较多并且所得
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者当选,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
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
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
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
事进行选举。
(四)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
积投票制。 |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
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
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
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
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所得票数较多并且所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者
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
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三分之二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
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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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
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 |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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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 |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 第九十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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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
| | |
|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九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条
董事会成员中设有1名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
| | |
| | |
| | |
| |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九)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九)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 |
| | |
| |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 |
| | |
| | |
| |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该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
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
间及该事项与该董事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
确定。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该根据
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
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及该事项与该董事之间的
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
|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 |
| | |
| |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设董
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
委员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方式为:以电子邮件、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两日前;通知方式为:以电子通信、电子邮 |
| 电话、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将会议
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全体董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公司各董事同
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件、电话、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将会议
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
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等。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
等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等。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10
年。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 |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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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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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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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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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交易。 |
|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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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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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
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做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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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经验
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应要求。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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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
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
关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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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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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
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
等资料,制订保密措施。负责保管董事会印
章,并建立、健全印章的管理办法;
(三)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
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
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对重
大事项做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
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
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五)帮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
解、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其所设定的责
任;
(六)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七)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
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
况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并将会议记录立即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
有问询;
(十)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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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
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
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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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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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 |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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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
| | |
| | |
|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
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
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产
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经营
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
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产运
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
| …… | 解聘。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第(八)、(九)、(十)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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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
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
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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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
| | 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
的决策程序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
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
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
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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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机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
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至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 |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寄、电话、传真或公告等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以及其他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寄、电话、传真或公告等形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寄、电话、传真、电子通信或公告等形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话、传真或公告
等形式进行。 | 删除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
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
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第一百九十条 |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
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 |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 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
| | |
|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主管公司登
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 |
| | |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审议通过。 |
| |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修订后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少许词语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