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姜林先生、谷正芬女士、于守富先生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73)。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分别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的相应调整等,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对照表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因新增或删减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290号文批准,以定向
募集方式设立;1994年6月30日,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1996年江苏省工商局出具“(004)登记受理[96]第018号
《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予以确认,规范登记后,公司重新
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现持有南通市行政审批
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711592743W《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290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
方式设立;1994年6月30日,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1996
年江苏省工商局出具“(004)登记受理[96]第018号”《公司
登记受理通知书》予以确认,规范登记后,公司重新领取了《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现持有南通市数据局颁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320600711592743W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第三条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
2007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继续交易。公司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 第三条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行字【2007】449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2,000万股,于2007年1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玻璃纤维纱、织
物及制品、玻璃钢制品、其他产业纤维的织物及制品、建筑
及装饰增强材料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防腐保温工程
环保工程的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
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
片及产品销售。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玻璃纤维纱、织物及
制品、玻璃钢制品、其他产业纤维的织物及制品、建筑及装饰
增强材料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
程的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
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
芯片及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公司是由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如皋
市玻璃纤维厂”)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
南通泰慕士服装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于1994年以定
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如皋市玻璃纤
维厂以部分固定资产及存货经评估后出资,认购701.7万
股,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南通泰慕士服装有限公司均以
货币各认购股份。 | 第二十条公司是由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如皋市玻
璃纤维厂”)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南通泰
慕士服装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于1994年以定向募集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如皋市玻璃纤维厂以部分固定
资产及存货经评估后出资,认购701.7万股,中国北方工业深
圳公司、南通泰慕士服装有限公司均以货币各认购100万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2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5163.6241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其中公司首次对外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2000万
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651,636,241股,全部为普
通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
|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
|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
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
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
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
定义务,公司财务总监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
公司财务总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
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
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
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
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
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
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
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
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
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
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
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
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
| 通过。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
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
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等违规情形的,应当将违规担保全部解除,但转让控制
权所得资金用以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
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
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违规担保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对
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纪律处分。 |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
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司董事
会在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
| | 并公告。 |
|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东、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
|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
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
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向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明
确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由非关联股东对
该项提案进行表决。
(三)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
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四)该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负责清点
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或该关
联股东的关联方出任。
(五)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
|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拟选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
事会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当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
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
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
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或者监事)。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及其他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且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
内容。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方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使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
分散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
|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职工人数达300人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任
后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2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独立董事4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重大决策,应当由法务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超过
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
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
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比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购买或出售资产(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除
外)、租入或租出资产、投资、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等交易(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
|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四)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比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
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
到或超过10%,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
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
达到或超过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
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
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
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前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
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四项或者
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可以免于按前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收购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
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赠与(包括对外捐赠、赞助等)、放弃权利除遵守本条第
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还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发生赠与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公司放弃权利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
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除外)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情形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开展的非主业、参股股权投资和在境外进
行的全部投资行为以及委托理财、证券投资、与专业投资机构
共同投资及合作等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通知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
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书面
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
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并在决议上签字。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董事签字。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
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
| |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投资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一百〇一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对于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非日
常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标准均未达到10%的,总经理
可以做出审批决定;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
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出审批决定。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
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
副总经理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
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
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所占用公司的资金。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及考虑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因素后,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确保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
满足当年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
或者公司认为需要适当降低股价以满足更多公众投资者需
求时,公司董事会可同时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
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分红后公
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2、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先决条件
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项目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确保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
满足当年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
者公司认为需要适当降低股价以满足更多公众投资者需求,并
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可同时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
|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4、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项目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
立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
准。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后,独立董事、监事会应明确发表
同意意见,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制定各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
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在董
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明
确意见。具体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
且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
案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
体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需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
上同意。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 第一百六十四条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营管理层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必要时,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二)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包括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司因本章程规定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具体
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
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宜。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人
员,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
|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五)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
(六)电话通知;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送出、电子数据交换送出、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传真送出、
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送出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记录的传真发送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的,以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话通知的,以通话记录日期为送达日期。 |
| 第二节公告 | 第二节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认可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认可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
|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一章附则 |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九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南通市数据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不足”、“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