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功能,使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增设职工代表董事;扩展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范围;调整董事长可审慎决定的交易的类型;优化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的表述;更新公司注册资本和已发行股份数等。《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同步修订。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修订的制度清单如下表:
范能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长效机制,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确保经营目标实现,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新
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
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25,940,237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02,580,201元 |
| 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4 | 第十一条 | 删除该条中的所有“监事” |
| 5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
司等5家公司,合计认购的股份数为
10,002.00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14,002.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
司等5家公司,合计认购的股份数为
10,002.00万股。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出资时间为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4,002.00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6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525,940,23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502,580,201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 7 | 第三十、三十一条 | 删除这两条中的所有“监事” |
| 8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 | | |
| | | |
| 9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10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11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
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12 | 第四十九条(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九条(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13 | 第五十条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五十条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
| 14 | 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
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 | 文中的“监事会”都用“审计委员会”替换 |
| 15 | 新增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16 | 第六十二条 | 删除该条中的所有“监事”、“监事候选人” |
| 17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
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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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还应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 | | |
| 18 | 新增 | 第六十五条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
| 19 | 第七十一条 | 删除该条中的所有“监事” |
| 20 |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第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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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
| 22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
| | | |
| | | |
| 23 | 第七十五条 | 删除该条中的所有“监事” |
| 24 | 第七十七条(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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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5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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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八十一条 | 删除该条中的所有“监事会” |
| 27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候选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候选监事在
董事会、监事会与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协商后,由董
事会、监事会提名。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仅补选一名董事或监
事,可不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会与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
以上的股东协商后,由董事会提名。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仅补选一名董事,可不采用累积
投票制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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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 和基本情况。 |
| 28 | 第九十一条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第九十一条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
| 29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30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公司设置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31 | 第一百零一条 | 删除该条中的所有“监事” |
| 32 | 第一百零二条(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二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
| 33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9
名董事组成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
| 34 | 第一百一十条(九)董事会行使职权包括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裁的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等
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九)董事会行使职权包括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建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35 | 第一百一十三条(一)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进行财务资助、对子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授权的除外),由董事长审慎决定,或者
由总裁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决定。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的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提供担保(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予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
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未达到上述标准的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进行财务资助等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由董事长审慎
决定,或者由总裁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决
定。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予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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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权利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36 | 第一百一十三条(四)董事会决定提供担保
事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3、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4、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
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如果未能
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则
应经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四)董事会决定提供担保
事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3、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及时对外披露;
4、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
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37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删除该条中的“监事” |
| 38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文中的“监事会”用“审计委员会”替换 |
| 39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含传真)或电
话通知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邮件等方式 |
| | | |
| | | |
| 4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4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42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监督及评估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4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4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风
险控制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除审计委员会外,还设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风
险控制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45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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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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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
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
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
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
议;
(四)指导及审阅公司总体的ESG理念、
ESG管理绩效目标、实施计划、重大项目、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
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
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
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
议;
(四)指导及审阅公司总体的ESG理念、
ESG管理绩效目标、实施计划、重大项目、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ESG议题的识别和排序等,监督和检讨目标
实现的进度,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提
供建议;
(五)审阅、批准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确保与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
方期望和要求一致;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ESG议题的识别和排序等,监督和检讨目标
实现的进度,就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行动提
供建议;
(五)审阅、批准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确保与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
方期望和要求一致;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47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和客观标准;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三)审查及批准有关董事、各委员会委员
以及由董事会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筛选、
提名及委任程序;
(四)定期审查和监控公司董事会及各委员
会的结构、规模、组成和成员资格,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结构、规模、组
成和成员资格,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48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
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
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
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49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战略需要,研究公司的宏观
环境和系统性风险,设计公司的经营管理风
险评估体系和控制架构,建立有效的经营管
理的内部监控体系;
(二)对公司业务活动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新业务、新模式开
发、拟投资的重大项目或拟签订的重大业务
合同等进行研究分析,评估风险程度,提出
有关建议;
(三)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有重大隐患、可
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风险的业务进行评估并
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公司已经出现的重大亏损、风险事
件进行分析总结,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向管
理层提出建议;
(五)适时对公司经营情况、投资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存在的风险及建议采取的防范
措施;
(六)对公司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情况进行审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战略需要,研究公司的宏观
环境和系统性风险,设计公司的经营管理风
险评估体系和控制架构,建立有效的经营管
理的内部监控体系;
(二)对公司业务活动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新业务、新模式开
发、拟投资的重大项目或拟签订的重大业务
合同等进行研究分析,评估风险程度,提出
有关建议;
(三)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有重大隐患、可
能或已经出现重大风险的业务进行评估并
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公司已经出现的重大亏损、风险事
件进行分析总结,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向管
理层提出建议;
(五)适时对公司经营情况、投资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存在的风险及建议采取的防范
措施;
(六)对公司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情况进行审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50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体删除 |
| 51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
| 52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53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54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55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或通讯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件等方
式送出; |
| | | |
| | | |
| 56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 |
| 57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传送或者邮件(含传真)或通讯、
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
邮件等方式进行。 |
| | | |
| | | |
| 58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通知(含传真)或通讯、电话通
知的方式进行 | 删除 |
| 59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传真、通讯或
电话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收到公司传
真、通讯或电话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收到公
司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
| | | |
| | | |
| 60 | 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 第二百零一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
| 61 |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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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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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 其他必要的章节序号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