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5〕天衡福非字0102-10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韵律师、陈张达律师和姚雅靖律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就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者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特别说明或已完整表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1月27日。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以下简称“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7、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于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单位:股
2、相关法人主体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情况 上市公司在自查期间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已出具《关于买卖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声明就其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形,上市公司已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17.0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上市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前述回购方案系在本次交易动议之前确定,上市公司于二级市场回购上市公司股票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回购股份方案实施,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自营和资管账户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二)相关主体因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解锁而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上市公司的公告等文件,2025年5月20日,上市公司办理完成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股份非交易过户事宜。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因前述事项而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三)相关主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实施转托管的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王延安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转托管,具体如下:单位:股
(四)其他核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等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天衡律师认为: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专此意见! (此页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 林 晖 陈张达 陈 韵 姚雅靖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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