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制药(603998):方盛制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已经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待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湖南方盛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 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 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 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 成。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 究确定后,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 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 确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履行职责。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 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内部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相 应岗位领取职务薪酬,并根据其担任的董事履职情况发放一定的 履职津贴; 2、未在公司同时兼任任何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工 作繁简程度发放一定的津贴,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 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 付。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 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由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构成,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 行。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 度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 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职务领取相应的 岗位薪酬,若兼任多种职务的,其薪酬不能重复领取,应当仅领 取最高金额的职务薪酬。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基本薪酬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绩效薪酬依 据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者,公司可以采取降薪或者扣发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 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公司 资产流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 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者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取得的激励权益。 第十六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 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务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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