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辰药业(603590):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2 第六章 附则 ····················································································· 4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包括不限于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战略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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