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达(68832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科达2025年股票期权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科达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深科达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深科达如下保证:深科达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深科达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深科达系于2014年6月10日由深圳市深科达气动设备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23]268号”《关于同意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交所下发“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95号”《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9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深科达”,证券代码为“688328”。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63466749Q”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腾社区汇智研发中心BC座B1001,法定代表人为黄奕宏,经营期限智能信息终端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自动化制造工艺系统研发及系统集成、客户关系管理软件、数控编程软件、应用软件及工控软件的研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机器视觉产品、智能贴合机器终端产品、智能邦定机器终端产品等智能装备和关键配套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半导体工业自动化设备、触摸屏及液晶显示器生产专业设备及其他自动化非标设备、设施、工装夹具的研发、生产、销售。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政旦志远审字第2500282号”的《审计报告》及“政旦致远内字第2500026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上交所的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5年12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12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施行本次激励计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2.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3.公司将在股东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6.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60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7.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行权、注销、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实施程序”及《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包括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激励对象可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比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包括生效、授予、行权、变更及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及《上市规则》第10.2条和第10.7条规定激励计划所需做出的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77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10.4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上交所官网 (www.sse.com.cn)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内容、审议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之“(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且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及其近亲属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董事无需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南》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董事会本次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2月17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