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00288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25-044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孙卫平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7,428,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70.81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6,460,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70.55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7,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0.256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7,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0.25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0.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7,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7,667,472股的0.256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94,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9%;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3,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473%;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68%。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287,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2%;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034%;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07%。 议案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87,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2%;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034%;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07%。 议案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87,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2%;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6,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034%;反对122,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59%;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07%。 议案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67,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578%;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9%。 议案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更名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267,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578%;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权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899%。 议案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75,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7%;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16,2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4,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740%;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7%。 议案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76,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6,1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186%;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权1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91%。 议案2.0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68,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反对124,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404%;反对124,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505%;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91%。 议案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80,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6%;反对122,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9%;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7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905%;反对122,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49%;弃权2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46%。 议案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7,248,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8%;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8,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4390%;反对136,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420%;弃权42,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91%。 议案2.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7,269,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6%;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2%;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9,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5850%;反对13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23%;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振、周德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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