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600713):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行使《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应包括三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专门 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及《薪酬与绩 效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权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情况和目标履约审计情况等有关资 料; (六)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在公司董事会预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有关委员会成员(含列席人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以现场、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应当允许外籍委员 (如有)聘请的一名翻译员参加会议并为该外籍委员提供翻译服务。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主任委 员应不迟于会议决议作出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通报。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归属公司董事会。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2月 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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