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创电气(92003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22:01:20 中财网
原标题:精创电气: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创电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精创电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5年 8月 29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5年 9月 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32号),公司股票于 2025年 12月 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1,446.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4,96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9,979,994.34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986,005.6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9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4,498.60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17,500.00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拟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具体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原拟使用募集资 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
1核心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 项目11,224.9211,000.007,998.60
2智能仪表研发中心及冷云 平台建设项目6,713.506,500.006,500.00
合计17,938.4217,500.0014,498.60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 12月 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5年 12月 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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