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创电气(92003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22:01:21 中财网
原标题:精创电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1—2页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3—4页三、附件………………………………………………………………第5—9页(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5页
(二)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复印件………第6页
(三)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7页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8—9页
关于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7021号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创电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精创电气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精创电气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精创电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精创电气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精创电气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32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46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10元,共计募集资金17,496.6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520.00万元(总额为1,700.00万元,本公司已预付18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5,976.6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298.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498.6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97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总投资额募集资金 投资额项目备案 或核准文号
11,224.9211,000.00徐高审备[2024] 233号
6,713.506,500.00徐高审备[2024] 77号
17,938.4217,500.00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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