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田微(300939):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22:06:37 中财网
原标题:秋田微: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合法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
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自愿无偿,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或创造便利条件。

(二)权责清晰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作为捐赠方的正当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取得相应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实施。

(三)量力而行原则
公司和子公司开展对外捐赠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

除特殊紧急情况,并经董事会遵循《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别批准外,若公司、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捐赠主体当年度发生亏损,或者相关捐赠可能影响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批准,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应当诚实履行。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五条公司和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以下类型的对外捐赠:
(一)向受灾地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性捐赠;
(二)与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公益性捐赠;
(三)支持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四)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所开展的其他公益性捐赠。

第六条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公司向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进行捐赠时,原则上应当以具体的捐助对象作为直接受赠人,或者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开展,不得通过任何营利性的单位、组织或其他非公益性机构进行。

第七条公司可以使用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进行对外捐赠。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方案,经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根据拟捐赠的财产价值,逐级呈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捐赠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当前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已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新增捐赠,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超过2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或者当前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已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新增捐赠,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捐赠金额20万元以下,或者当前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上述“当前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为捐赠方案提出时,公司及子公司在截至当前会计年度内已经发生的(包括已经审批通过且已签署捐赠合同,但尚未实施完毕的情况)的合计捐赠金额。

经办部门提出上述捐赠方案时应当明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事项。

第九条财务部门负责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将捐赠方案和分析结果抄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捐赠方案进行审查,如相关事项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子公司开展对外捐赠应当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当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捐赠合同和捐赠证明,以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有权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执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可视情况对具体捐赠事项开展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跟进,确保捐赠行为合法合规、恰当合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等,未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擅自进行捐赠,或者存在借捐赠名义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和公司损失大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捐赠合同或对外作出捐赠承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擅自进行捐赠或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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