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 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 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出的提案予以搁置。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涉及有关人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方式上报董事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今后颁布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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