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00203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制定及考 核过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审查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 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 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有权否 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涉及有关人 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方式上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 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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