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精装(002989):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合理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门设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必要时可根据业务性质设置不同板块的负责人。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等。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其必需权限如下: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合同协议、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盘点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 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如果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的行为,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 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或其他机构部门等交换意见、进行沟通,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五) 有权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六) 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以保证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七) 经批准,审计部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的不足,保证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 (八) 审计部有权与外部审计进行协调,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维护公司利益。审计部可根据公司要求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 (九)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流程和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审计目标,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列明需要审计的事项和问题,抽调部门审计人员或者选聘专业人员,成立内部审计小组。 第二十八条对于一般审计项目审计小组在审计实施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审计小组按照内部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包含但不限于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各类资料和述职报告、约谈、访谈,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工作、如实回答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 第三十条审计小组完成审计后及时完成审计报告的起草。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 第三十一条审计小组应当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可以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审计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被审计对象也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申诉意见,指导审计小组完成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明确评价意见,并根据评价意见提出整改建议。 被审计对象对于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该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的后续整改措施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必要时可安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对于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可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资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五)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六)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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