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00224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22:50:43 中财网
原标题:北化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以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各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及规范各方行为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相关人员的守法合规意识。

第二章内幕信息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全面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报送和存档;
(三)负责协调有关公司的信息披露;
(四)负责沟通协调公司与监管机构的监管事务。

第八条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良好的保密意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第三章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上述内幕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有关事项还需按照国家秘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内幕信息报告人应告知信息接收人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各单位应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汇总、入档、自查和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启动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二)公司证券部应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各阶段和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
(三)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核实内幕信息,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如有报备要求,公司证券部应根据监管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和登记人等。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各相关单位还应按监管机构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和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部定期对各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由公司通报批评,并酌情对相关责任人在绩效考核、职务任免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有关信息;(二)管理不当,使内幕信息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四)信息披露敏感期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原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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