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诚医药(301096):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8:10:54 中财网
原标题:百诚医药: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96 证券简称:百诚医药 公告编号:2025-070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5位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楼金芳女士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同意选举董事楼金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次选举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发生变更,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进行确认。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仍为黄志雄先生、李三鸣先生、宋博凡女士,其中黄志雄先生担任召集人,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黄志雄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97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公司及时将该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同时,董事会同意对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同意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暂时补流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保荐机构就本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楼金芳女士简历
楼金芳,女,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药学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入选浙江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首批杭州“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990年8月至1997年3月就职于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任车间主任;1997年3月至2005年8月先后就职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赛利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任研究所所长;2005年8月至2007年10月就职于海南康联药业有限公司,任研发总监;2007年10月至2011年4月就职于杭州盛友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任研发总监;2011年4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上海国创医药有限公司,任质量总监;2015年8月至今就职于百诚医药,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楼金芳直接持有公司14,444,700股股份,通过杭州跃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2,310,000股股份,通过杭州百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85,695股股份,通过富诚海富通百诚医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277,010股;楼金芳除与公司副董事长邵春能为夫妻关系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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