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博力威(688345):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9:35:15 中财网
原标题:博力威: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定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事项发生。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需要。

本规划所称“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利润或扣非净利润为负值;
(3)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
(4)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或最近一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审核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其他事宜
(一)当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划制定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修改且与本规划不尽相同的,公司利润分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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