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天伟业(300689):完成补选独立董事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

时间:2025年12月19日 20:00:41 中财网
原标题:澄天伟业:关于完成补选独立董事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89 证券简称:澄天伟业 公告编号:2025-045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增选独立董事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增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周红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周红女士当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吴可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第五届董事会总体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新修订的《公司章程(2025年12月)》,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包括1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3名,具体成员如下:
非独立董事:冯学裕先生(董事长)、景在军先生、宋嘉斌先生、吴可女士(职工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兰才明先生、韩燕女士、周红女士。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成员如下:

委员会名称主任委员(召集人)委员会其他成员
战略委员会冯学裕先生景在军先生、兰才明先生
审计委员会韩燕女士兰才明先生、宋嘉斌先生
提名委员会兰才明先生周红女士、冯学裕先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周红女士韩燕女士、冯学裕先生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周红女士个人简历
周红女士,1965年生,新西兰国籍,清华大学工学本硕及新西兰Massey大学MBA、金融硕士复合学历背景。1989年至1992年担任北京工业大学讲师;1992年至1997年担任深圳市建筑设计院工程师;2001年至2002年担任深圳基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2年至2003年担任香港亚洲环球证券有限公司董事;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东方伊健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董事;2005年至2016年任职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2016年至2017年任职于深圳码联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曾兼任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至今任职于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周红女士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吴可女士个人简历
吴可女士,199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曾先后任职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2025年4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内审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可女士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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