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601002):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email protected] 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19日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香港 天津 杭州 苏州 成都 厦门 大连 济南 西安 武汉 南京 福州 郑州 海口 重庆 合肥 洛隆 青岛 悉尼 多伦多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email protected]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沪观律顾 306号-1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晋亿实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世颐律师、曹璐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晋亿实业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email protected] 何目的。本所特此同意,晋亿实业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晋亿实业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之一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5年第五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12月 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会议通知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日。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年 12月 19日 14点 00分以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为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 8号,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永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email protected]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 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2,067,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7.571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61,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28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特别决议议案 1个,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2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1个,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email protected]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479,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278%;反对 1,41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57%;弃权 372,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479,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278%;反对 1,4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57%;弃权 372,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65%。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79,337,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7%;反对 1,80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32%;弃权 187,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79,727,8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0%;反对 1,42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7%;弃权 179,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4.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79,502,0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08%;反对 1,63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3%;弃权 189,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网址 Website:http://www.guantao.com 邮箱 Email: [email protected] 7,437,6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799%;反对 1,6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735%;弃权 189,6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66%。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78,710,1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2%;反对 2,347,0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4%;弃权 271,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 (四)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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