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能股份(600483):福能股份在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权属企业与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化集团”)控制的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权属企业(包括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和公司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权属企业)。 第三条 公司及各权属企业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四条 公司及各权属企业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审批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和与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听取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事项工作汇报,履行有关决策,披露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及保障措施。 第六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证券、法律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资产部,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为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防控风险措施,相互配合,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各权属企业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权属企业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权属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第十三条 金融服务协议中利率及收费标准: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 1.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集团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贷款利率不高于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二)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存放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及权属企业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应当在资金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具有相应业务资质,且基本财务指标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集团财务公司不符合该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 (三)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四)持续风险评估措施。 第十七条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当每半年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得继续向集团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一)集团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集团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三)集团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向集团财务公司、能化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公司资金不得强制存放或自动划转到集团财务公司。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第六章 风险处置及问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集团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能化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四)定时报警,及时处置。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及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十三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公司财务资产部相关人员督促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措施和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集团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集团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能化集团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应急资金储备机制,确保在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筹集资金,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的需要。 应急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自有资金、银行授信额度、集团内部资金支持等。 第二十七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集团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集团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联合集团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的工作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对在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公司资金遭受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有不符,应从其规定,并据此进行调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施行后,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公司第十届第三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修订的《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