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600717):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19日 20:31:00 中财网
原标题:天津港: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天津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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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四)公司官方网站、上证e互动;
(五)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六)路演、分析师会议、机构策略会;
(七)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其他有利于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及平台。

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

第七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

第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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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具体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公司结合工作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记录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档案的内容分类、
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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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
管部室,配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负责接待机构投资者、研究员及个人股东,组织召开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重大事项路演等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负责收集、汇总投资者咨询或关心的问题,组织完成
定期报告、股东会、投资者活动、重大事项等相关的投资者问答
题库;
(四)负责汇总投资者投诉和建议,并协调相关部室妥善处
理投资者诉求;
(五)负责组织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
道和平台,负责公司网站、邮箱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的维
护与更新,接听投资者联系电话,组织解答上证e互动问题;
(六)负责制定股票股利方式的利润分配方案,落实保障投
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事宜;
(七)负责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九)负责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
(十)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室、控股子公司、托管公司(以
下简称“上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协助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述机构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各项
活动;
(二)负责根据职能分工,协助解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配
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股东会、投资者活动、重大事项
等相关的投资者问答题库,配合解答上证e互动相关问题,按照
主管部室的时间要求及时提供反馈材料;
(三)负责妥善处理职能相关的投资者投诉与建议,并将处
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至董事会办公室;
(四)负责协助落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工
作,配合开展投资者保护及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在履行前述职责的基础上,
应进一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分工如下:
业务部:负责提供公司生产经营形势、市场开拓情况、服务
管理举措以及相关政策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相关
信息。

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所属企业及托管企业的财务数据,
开展基于公司财务信息的分析工作,制定现金分红方式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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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案。

安环部:负责提供绿色港口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及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科工部:负责提供智慧港口建设、信息化发展、设备设施等
方面的管理情况,并负责公司网站信息技术保障工作。

合审部/法务部:负责提供合规审计、法律事务及风险防控
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协助处理投资者关注的合规管理、法律诉讼
和法律风险相关问题。

投资部:负责提供战略合作、股权投资、企业出清出让等方
面的情况。

人力部:负责提供公司在员工规模、结构、人才发展及员工
薪酬、人工成本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相关信息。

党群部:负责公司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渠道开展的品牌
宣传,组织开展舆情管理及企业文化传播,配合策划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的宣传材料。

办公室:负责协助组织与开展投资者接待相关活动。

所属公司及托管公司:负责提供投资者关注的生产经营相关
信息,配合公司本部开展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上述机构收到投资者投诉、被投资者诉讼或出
现其他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事件时,须立即
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在处理完成后5个工作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托管公司公开发布媒体采访和新闻报道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证谨慎、客观,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
者,不得出现因不实报道影响上市公司市场形象、造成公司股票
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托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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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经公司
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制度》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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