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600717):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天津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1-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四)公司官方网站、上证e互动; (五)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六)路演、分析师会议、机构策略会; (七)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其他有利于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及平台。 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 第七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 第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3-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 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具体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公司结合工作需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 质形式存档,记录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档案的内容分类、 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 -5-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 管部室,配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负责接待机构投资者、研究员及个人股东,组织召开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重大事项路演等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负责收集、汇总投资者咨询或关心的问题,组织完成 定期报告、股东会、投资者活动、重大事项等相关的投资者问答 题库; (四)负责汇总投资者投诉和建议,并协调相关部室妥善处 理投资者诉求; (五)负责组织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 道和平台,负责公司网站、邮箱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的维 护与更新,接听投资者联系电话,组织解答上证e互动问题; (六)负责制定股票股利方式的利润分配方案,落实保障投 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事宜; (七)负责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九)负责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 (十)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室、控股子公司、托管公司(以 下简称“上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协助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述机构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各项 活动; (二)负责根据职能分工,协助解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配 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股东会、投资者活动、重大事项 等相关的投资者问答题库,配合解答上证e互动相关问题,按照 主管部室的时间要求及时提供反馈材料; (三)负责妥善处理职能相关的投资者投诉与建议,并将处 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至董事会办公室; (四)负责协助落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工 作,配合开展投资者保护及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在履行前述职责的基础上, 应进一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分工如下: 业务部:负责提供公司生产经营形势、市场开拓情况、服务 管理举措以及相关政策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相关 信息。 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所属企业及托管企业的财务数据, 开展基于公司财务信息的分析工作,制定现金分红方式的利润分 -7- 配方案。 安环部:负责提供绿色港口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及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科工部:负责提供智慧港口建设、信息化发展、设备设施等 方面的管理情况,并负责公司网站信息技术保障工作。 合审部/法务部:负责提供合规审计、法律事务及风险防控 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协助处理投资者关注的合规管理、法律诉讼 和法律风险相关问题。 投资部:负责提供战略合作、股权投资、企业出清出让等方 面的情况。 人力部:负责提供公司在员工规模、结构、人才发展及员工 薪酬、人工成本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相关信息。 党群部:负责公司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渠道开展的品牌 宣传,组织开展舆情管理及企业文化传播,配合策划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的宣传材料。 办公室:负责协助组织与开展投资者接待相关活动。 所属公司及托管公司:负责提供投资者关注的生产经营相关 信息,配合公司本部开展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上述机构收到投资者投诉、被投资者诉讼或出 现其他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事件时,须立即 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在处理完成后5个工作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托管公司公开发布媒体采访和新闻报道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证谨慎、客观,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 者,不得出现因不实报道影响上市公司市场形象、造成公司股票 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托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9-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经公司 十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制度》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废止。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