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崧股份(00272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小崧股份 股票代码:00272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嘉晟时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沿钱公路2915号(集中登记地) 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五路26号二楼之三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小崧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有权益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小崧股份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1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9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第四节 资金来源..................................................................................................................................17 第五节 后续计划..................................................................................................................................18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0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2 6 ..................................................................................23第八节 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 财务资料..................................................................................................................................24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6 财务顾问声明..........................................................................................................................................27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28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30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晟时代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晟时代的合伙人信息及出资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得顺作为嘉晟时代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嘉晟时代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对外代表嘉晟时代,恒得顺的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得顺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因此,嘉晟时代的实际控制人为罗明华、刘凌爽,其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晟时代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晟时代的实际控制人为罗明华、刘凌爽,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嘉晟时代成立于2025年11月18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财务资料。 嘉晟时代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恒得顺,成立于2025年11月12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财务资料。 嘉晟时代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罗明华、刘凌爽,无财务资料。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见本节“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11月18日,不存在最近两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 十、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上市公司股票。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判断,并利用相关产业资源优势,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助力上市公司发展,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收购上市公司30,737,8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2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决策,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协议受让取得的股份自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包括: 1、2025年12月16日,嘉晟时代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嘉晟时代参与本次交易。 2、2025年12月16日,恒得顺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1、按照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 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30,737,862股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嘉晟时代,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罗明华、刘凌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5年12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欣创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上市公司30,737,862股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嘉晟时代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罗明华、刘凌爽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17日,嘉晟时代与华欣创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嘉晟时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标的股份的数量、比例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9.25%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即30,737,862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二、股份转让价格与价款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32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币种为人民286,476,873.84 币,以下同),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元(大写:贰亿捌仟陆佰肆拾柒万陆仟捌佰柒拾叁元捌角肆分)。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协议转让的公告之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除了因与监管规定不符而按照深交所规则和要求将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单价作相应调整外,本条的第一款确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每股单价及收购股份数量保持不变。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为三期支付,安排如下: 3.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8,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的股份转让价款。 3.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不低于转让价款总价款的50%,即再支付人民币63,238,436.92元,(大写:陆仟叁佰贰拾叁万捌仟肆佰叁拾陆元玖角贰分)。 3.3在深交所已对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出具同意的书面确认意见,标的股份登记过户之日后三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43,238,436.92元,(大写:壹亿肆仟叁佰贰拾叁万捌仟肆佰叁拾陆元玖角贰分)。 四、标的股份过户 4.1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确定的其他时间,甲乙双方应当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4.2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4.3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甲乙双方同意将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改选/改聘,具体安排如下: 5.1董事会 5.1.1甲乙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乙方可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并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转让方需全面配合受让方。 5.1.2乙方将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依法提名过半数董事人选。 5.2经营管理层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经过乙方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充分协商,并按照上市公司的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执行。同时,甲方承诺尽力协调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激发核心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维护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六、过渡期安排 6.1过渡期(即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遵循以往经营惯例持续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和业务的良好运营。 6.2过渡期内,除非事先经过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①为正常业务经营需要;或②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必须办理的除外。 6.3过渡期内,甲方有义务保持上市公司现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业务、资产等各方面的稳定,确保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开展、生产经营设施正常运转进行,不得作出与其一贯正常经营不符的重大决策,亦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债务、责任或资产价值减损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6.4过渡期内,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甲方应确保上市公司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6.4.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或财产份额,通过增资、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或财产份额比例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财产份额上设立任何优先权、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已向乙方事先书面披露的除外; 6.4.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或进行任何风险投资; 6.4.3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上市公司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及竞业限制合同等协议,或变更员工薪酬及福利标准,或制定、实施员工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6.4.4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或议案、决议; 6.4.5 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重大的出售、出租、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含无形资产); 6.4.6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抵押除外);6.4.7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且该行为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4.8新增除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外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负债;6.4.9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清算、合并、分立,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6.5过渡期内,如果发生任何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于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是虚假的、错误的、不完整的或有误导性的,或者其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被违反,或者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①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②监管机构的警告、批评、谈话、调查、批文、指示;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行政措施等。 6.6过渡期内,上市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信息,均应以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为准,该等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原有业务 7.1甲乙双方同意,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改组之日起,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仍可由上市公司原管理团队继续经营管理。 八、转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8.1转让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约束。 8.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合法取得并持有标的股份,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处分权;乙方知悉,甲方目前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甲方承诺,在标的公司股份交割日前,转让方将会与有关方协商,解除标的股份任何质押担保措施或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权利限制。 8.3 转让方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亦不会通过增持股份或其他任何方式谋求控制权。 8.4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 8.5转让方将积极推动、配合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九、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9.1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拘束。 9.2乙方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 9.3乙方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承诺自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在乙方名下之日起,除监管部门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乙方两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内,乙方就其因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乙方因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9.4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9.5乙方将积极推动、配合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十二、交易税费 因办理本次转让相关事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保密义务 各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各方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十四、违约责任 14.1 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4.1.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承诺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 14.1.2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14.1.3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4.2以下任一情形,受让方延期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不认定为违约:14.2.1转让方对受让方延期付款出具书面同意。 14.3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4.3.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14.3.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14.3.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受让方若未能按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造成违约的,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逾期未支付股份转让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最高不超过股份转让总金额的2%)。 14.3.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14.3.5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14.4守约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14.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十五、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 15.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企业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自深交所同意将本股份转让协议有关信息公告后生效。 15.2各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需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作出。 15.3本协议在如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本次协议转让未获深交所批准出具确认书,或出现本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协议解除事由。 15.4如出现本协议15.3(2)的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甲方将前期收取的资金退还给乙方,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四、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欣创力持有上市公司30,737,862股股份,其中质押数量29,784,862股,冻结3,180,000股。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其他如被冻结或轮候冻结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欣创力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嘉晟时代拟受让华欣创力所持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份合计30,737,8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25%。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8,647.69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尝试对其资产、业务进行优化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排除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目前尚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任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员工聘用重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化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或本人)及本企业(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 、在本企业(或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3、按照本企业(或本人)及本企业(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以及自身情况,如今后本企业(或本人)及本企业(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企业(或本人)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采取可行的方法消除同业竞争。 4、若本企业(或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企业(或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025年9月16日,上市公司出资1,050.00万元增资入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刘凌爽担任经理的崧果数字文化(江西)有限公司(简称“崧果江西”),持有崧果江西51.22%股份,崧果江西自2025年10月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增资前,崧果江西是由上海荣光剧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持股,上海荣光剧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玉斌,刘凌爽持有上海荣光剧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的出资份额。在小崧股份入股前,刘凌爽及其关联企业曾向崧果江西提供借款累计2,835.00万元,小崧股份入股后,刘凌爽及其关联企业向崧果江西增加提供了100万元的借款,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借款余额755.00万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关联法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不存在关联自然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以上的交易。 为避免和规范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1、本次权益变动后,本企业(或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企业(或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的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提供的自查报告,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各自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财务资料 嘉晟时代成立于2025年11月18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无财务资料。 嘉晟时代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恒得顺,成立于2025年11月12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财务资料。 嘉晟时代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罗明华、刘凌爽,无财务资料。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以下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嘉晟时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山市恒得顺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明华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陈强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左小文 李家浩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 8、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9、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嘉晟时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山市恒得顺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明华 年 月 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嘉晟时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山市恒得顺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明华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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