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崧股份(00272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小崧股份 股票代码:002723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8 1401-15D (一期) 号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1401-15D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被动稀释;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小崧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小崧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1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4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5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2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4 第六节备查文件......................................................................................................................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16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欣创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欣创力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欣创力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情况及支持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考虑,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具有管理能力、资金实力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推动公司的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华欣创力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亦不会通过增持股份或其他任何方式谋求控制权。 1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华欣创力没有未来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因上市公司增发股本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上市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5年8月13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318,006,876股增加至332,349,87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9.67%被动减少至9.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2025年12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嘉晟时代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欣创力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嘉晟时代转让其持有小崧股份30,737,86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25%)。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公司股份332,349,876股,持股比例为9.6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17日,嘉晟时代与华欣创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嘉晟时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标的股份的数量、比例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9.25%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即30,737,862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二、股份转让价格与价款 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9.32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价”,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同),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286,476,873.84元(大写:贰亿捌仟陆佰肆拾柒万陆仟捌佰柒拾叁元捌角肆分)。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协议转让的公告之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除了因与监管规定不符而按照深交所规则和要求将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单价作相应调整外,本条的第一款确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每股单价及收购股份数量保持不变。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为三期支付,安排如下: 3.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8,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的股份转让价款。 3.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不低于转让价款总价款的50%,即再支付人民币63,238,436.92元,(大写:陆仟叁佰贰拾叁万捌仟肆佰叁拾陆元玖角贰分) 3.3在深交所已对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出具同意的书面确认意见,标的股份登记过户之日后三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43,238,436.92元,(大写:壹亿肆仟叁佰贰拾叁万捌仟肆佰叁拾陆元玖角贰分)。 四、标的股份过户 4.1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确定的其他时间,甲乙双方应当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4.2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4.3乙方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五、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甲乙双方同意将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改选/改聘,具体安排如下: 5.1 董事会 5.1.1甲乙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乙方可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并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董事,转让方需全面配合受让方。 5.1.2乙方将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依法提名过半数董事人选。 5.2经营管理层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经过乙方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充分协商,并按照上市公司的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执行。同时,甲方承诺尽力协调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激发核心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维护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六、过渡期安排 6.1过渡期(即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遵循以往经营惯例持续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和业务的良好运营。 6.2过渡期内,除非事先经过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①为正常业务经营需要;或②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必须办理的除外。 6.3过渡期内,甲方有义务保持上市公司现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业务、资产等各方面的稳定,确保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开展、生产经营设施正常运转进行,不得作出与其一贯正常经营不符的重大决策,亦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债务、责任或资产价值减损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6.4过渡期内,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甲方应确保上市公司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6.4.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或财产份额,通过增资、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或财产份额比例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财产份额上设立任何优先权、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已向乙方事先书面披露的除外; 6.4.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或进行任何风险投资; 6.4.3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上市公司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及竞业限制合同等协议,或变更员工薪酬及福利标准,或制定、实施员工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6.4.4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或议案、决议; 6.4.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重大的出售、出租、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含无形资产); 6.4.6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抵押除外);6.4.7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且该行为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4.8新增除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外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负债;6.4.9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清算、合并、分立,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6.5过渡期内,如果发生任何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于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是虚假的、错误的、不完整的或有误导性的,或者其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被违反,或者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①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②监管机构的警告、批评、谈话、调查、批文、指示;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行政措施等。 6.6过渡期内,上市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信息,均应以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为准,该等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原有业务 7.1甲乙双方同意,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改组之日起,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仍可由上市公司原管理团队继续经营管理。 八、转让方的声明和承诺 8.1 转让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约束。 8.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合法取得并持有标的股份,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处分权;乙方知悉,甲方目前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甲方承诺,在标的公司股份交割日前,转让方将会与有关方协商,解除标的股份任何质押担保措施或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权利限制。 8.3转让方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参与上市公司的管理,亦不会通过增持股份或其他任何方式谋求控制权。 8.4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 8.5转让方将积极推动、配合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九、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9.1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具有全部的权利、权力和能力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拘束。 9.2乙方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 9.3乙方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承诺自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在乙方名下之日起,除监管部门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乙方两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内,乙方就其因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乙方因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9.4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9.5乙方将积极推动、配合向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信息披露等必要事项。 十、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或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或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其他如被冻结或轮候冻结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1、按照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程序; 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华欣创力变更为嘉晟时代,罗明华、刘凌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华欣创力对受让方嘉晟时代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嘉晟时代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欣创力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华欣创力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蔡小如 日期:2025年12月19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华欣创力与嘉晟时代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http://www.szse.cn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蔡小如 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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