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00291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5-074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2A-3201。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贺梓修先生(公司董事长程涌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贺梓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225,575,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4,472,204股(总股本317,360,504股扣除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的持股数量2,888,300股后,下同)的71.7314%。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7,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0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8,575,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8,575,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8,575,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8%。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426,9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78%;反对8,147,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19%;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9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7%;反对8,147,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31%;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773,4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14%;反对7,801,0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8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4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1%;反对7,801,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1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773,4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14%;反对7,801,0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8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4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1%;反对7,801,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1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恒、张露丹 3、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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