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600143):金发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时间:2025年12月19日 21:07:58 中财网
原标题: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即被列入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公司相关方面进行审查,并及时提供审计材料。

第三章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至少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7、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8、其他专项审计。

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1、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查看公司所有与审计活动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记录、资产,有权询问相关人员,此权利应该是完全的、自由的、且不受限制的。任何相关人员必须协助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其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的随时沟通不应受到限制。

2、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公司内各单位报送预算、报表、经营管理相关资料,以及内部审计部门认为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信息系统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3、内部审计进行检查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簿、资金及其他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4、有权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提出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

5、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公司领导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审计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审计计划应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优先顺序。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

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需对审计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项目实施具体审计程序按《审计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法规与规章制度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评价公正、结论恰当,审计处理意见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经董事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部门,并限期执行。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和下属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拒绝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审计所需资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工作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5、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6、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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