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600143):金发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等内幕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议案和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行为; (二十三)公司股东会议案、董事会议案; (二十四)公司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十五)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六)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备案登记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相关信息加以核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将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汇总登记备案;未及时填报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证券部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按照规定向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审计等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机构和部门的规定与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重要”等概念的界定标准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订等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2: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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