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002424):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贵州百灵 公告编号:2025-05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12024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5]1号、黔处罚字[2025]2号、黔处罚字[2025]3号、黔处罚字[2025]4号、黔处罚字[2025]5号、黔处罚 字[2025]6号、黔处罚字[2025]7号、黔处罚字[2025]8号、黔处罚 字[2025]9号、黔处罚字[2025]10号、黔处罚字[2025]11号),现将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姜伟、牛民、姜勇、封基贤、陈培、李红星、袁远镇、张洪武、杨明、胡坚: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并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贵州百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贵州百灵在财务核算时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 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 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 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 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 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 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1、对贵州百灵的处罚 根据贵州百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贵州百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姜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 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 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牛民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4、对姜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 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 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 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5、对封基贤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营销中心(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1年、2023年 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6、对陈培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在列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后知悉公 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 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7、对李红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8、对袁远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结算管理中心,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9、对张洪武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 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10、对杨明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 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11、对胡坚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 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贵州证监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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