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601088):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 “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 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 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平庄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 团航运有限公司100%股权、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100%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建投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 次交易”)。 公司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企华评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联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 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详细核查有关评估事项和文件之后,拟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1、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企华评估、中联评估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 的公司及其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 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 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市 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 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各标的公司价值进 行了评估,最终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 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结论作为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其他标的公司选择了资产基础法 的评估结论作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 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 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 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 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 合理。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并经备案 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评估定价公 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 性,评估机构选择的重要评估参数、评估依据合理,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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