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601088):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 “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 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 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平庄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 团航运有限公司100%股权、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100%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建投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 为: 1.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 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 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 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 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 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 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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