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601088):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时间:2025年12月19日 21:30:57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神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
“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
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
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平庄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
团航运有限公司100%股权、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100%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建投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
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
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金额以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
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保证资产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
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
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
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
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
营能力,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
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
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公司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
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四)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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