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601088):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 “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 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 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平庄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 团航运有限公司100%股权、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100%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建投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 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 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金额以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 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保证资产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 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 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 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 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 营能力,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 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 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公司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 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四)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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