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601088):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 “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 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集团国源电力 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 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平庄煤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陕西神延煤 炭有限责任公司41%股权、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 团航运有限公司100%股权、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100%股权、 国家能源集团港口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国家能源集团西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国电建投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 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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