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沪科(600608):*ST沪科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回复
原标题:*ST沪科:*ST沪科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08 证券简称:*ST沪科 公告编号:临2025-067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503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因2024年营业收入1,722.67万元,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于2025年4月30日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544.03万元,利润总额20.3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6.2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3.72万元,若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 其他应收款减值风险:关于预付香港石化货款公司已按照89.9%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根据近期计划管理人送达的通知公司仅收到5.5%派发的首次及中期摊还债款187.20港元的现金偿付,后续不排除进一步减值的可能。若上述债权进一步减值将可能导致公司2025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并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 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历史遗留的原控股股东南京斯威特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形成资金占用的情形尚未消除,公司股票尚存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风险提示: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海宽频”)于2025年11月10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38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仔细核查研究,并对有关问题从经营情况、财务数据、项目进展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现就工作函中提出的问题详细回复如下: 一、关于贸易业务情况。2025年三季报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544.03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06.20万元,扣非净利润-23.72万元,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农产品贸易收取违约金。公司前三季度化工产品大宗贸易实现收入104.50万元,第三季度实现收入47.17万元。公告显示,公司化工产品销售存在退货情况。请公司:(1)区分贸易业务品类,补充披露前十大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销售采购金额,是否为新增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为关联方,并说明第三季度化工产品贸易大幅增长及出现销售退回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农产品贸易违约金产生原因,涉及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是否影响收入及损益计量的准确性;(3)结合上述问题以及主要合同条款、货权转移、退货约定、结算及收付款的具体安排,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区分贸易业务品类,补充披露前十大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销售采购金额,是否为新增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为关联方,并说明第三季度化工产品贸易大幅增长及出现销售退回原因及合理性。 1、贸易业务收入分品类
2、公司主要客户基本情况 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贸易业务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1)化工产品:
3、公司贸易业务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贸易业务前十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1)化工产品:
2 ()农产品:
4、第三季度化工产品贸易大幅增长及出现销售退回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钛白粉业务的主要客户为江苏泛华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宁波泛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4-6月进入行业传统淡季,下游企业普遍以消化前期库存为主,新增采购意愿降至低位,市场新单成交极为清淡。贸易商虽出货意愿增强,但低价产品充斥市场,让下游采购方更趋迟疑,工厂开工率同步下降,公司在4-6月销售量出现下滑。直至7月下游终端需求复苏,泛华公司亦恢复下单节奏,带动公司第三季度实现销售额528.72万元,销售量较第二季度实现增长。
1、公司农产品贸易违约金产生原因,涉及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 公司农产品贸易产生违约金的情况共计3笔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12月27日公司与鸿云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云”)签订了《稻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签订日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和付款,公司完成交货后鸿云未能在约定日期内付款。后续双方协商一致于2025年5月2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付款需支付逾期违约金。2025年5月30日公司收到稻谷销售全部货款及违约金,根据鸿云实际付款日期共产生违约金239,873.79元。 (2)2025年1月24日公司与鸿云签订了《高粱销售合同》,合同约定2025年2月28日之前(含当日)支付货款,公司完成交货后鸿云未能在约定日期内付款。按照合同违约责任约定逾期付款需支付逾期违约金。2025年7月18日公司收到高粱销售全部货款及违约金,根据鸿云实际付款日期共产生违约金1,044,516.84元。 (3)公司前期与重庆穗花食为天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花”)签订了《农产品购销框架合同》,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百”)签订了采购《经营合同协议》。2024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重百系统订单需求,根据合同及订单约定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供货。2025年2月重百因上述订单货物销售未达预期,提请公司协商退货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于2025年2月完成退货并收到协商偿付的违约金。 2、违约金计量依据是否影响收入及损益计量的准确性 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及协商约定,应收取的违约金共计1,298,240.03元,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现收款。详见以下违约金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根据公司(甲方)与重庆穗花食为天粮油有限公司(丙方)框架合同中第八条第6款“产品交付销售后90日仍未售卖的,供方和需方协商处理方案,如通过降价处理,供方应支付不低于产品价值3%的额外费用,交付销售后180日仍未售卖的,供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货完毕”和第九条第一款第6项“因供方违反义务导致需方被第三方索赔的,供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相关约定,三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上述全部商品作退货处理的约定,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全部退货款项并承担相关额外费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乙方)通过由丙方自行解决退货处理方式将订单货物在2025年4月21日前全数退回丙方,丙方在确认收到退货后提供相关凭证。丙方在确认收到退货后3个工作日内,同时最迟不晚于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退货款及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退款金额为货款476.33万元以及额外费用11.99万元,合计488.32万元。 备注2、上市公司是否有义务购回商品:公司珍珠米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在业务过程中商品由上游发送至下游指定地点交付,公司未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公司不承担商品购回义务。 综上所述,上述违约金的发生属于偶发、非经常性产生的利得,违约金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且公司已实际收到违约金款项等因素,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 上述违约金产生的原因、涉及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计量标准等情况不影响收入及损益计量的准确性。 (三)结合上述问题以及主要合同条款、货权转移、退货约定、结算及收付款的具体安排,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形。 1、公司与客户主要合同条款、货权转移、退货约定、结算及收付款的具体安排
公司在开展钛白粉、高粱、大米、稻谷贸易业务中,依据主要合同条款约定,客户根据需求采用自提或公司委托物流送货到客户指定地点完成交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有关规定,公司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履约义务,商品控制权转移后,公司凭借销售合同、订单、客户签收货物后开具的货权转移凭证、签收单据、开具的发票等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鲜切花交易合同主要条款及业务模式,公司在开展鲜切花贸易业务中,根据客户需求,直接或分拣包装交付给客户后完成交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有关规定,公司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履约义务,商品控制权转移后,公司凭借花卉购销框架协议、购销订单、收货确认单、花卉交付验收单、对账单等货权转移凭证、开具的发票等确认收入。公司取得商品所有权时点为上游供应商将商品运达至指定地点完成交货时,商品所有权转移时点为下游客户于相同地点取货时,相关交易具备资金流、票据流,但公司货权证据主要为购销订单、验收单、对账单等。经过公司审慎判断,在货权交易中公司获得过渡性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鲜切花贸易收入按照净额法进行确认。 综上,公司认为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形。 二、关于花卉经纪代理服务。公告显示,公司第三季度实现花卉经纪代理服务收入50.71万元,不涉及采购、销售、存储。请公司:(1)补充披露花卉经纪代理业务具体经营模式、员工配备情况、相关资源投入金额、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并说明客户和供应商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资金往来;(2)结合同行业业务开展及定价方式,说明相关业务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收入及损益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答复: (一)补充披露花卉经纪代理业务具体经营模式、员工配备情况、相关资源投入金额、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并说明客户和供应商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资金往来。 1、具体经营模式 公司花卉撮合业务以实体市场为核心载体,以“现场、现货、现价”的即时交易场景,重点服务斗南中小商家与个体工商户,精准适配小批量、多样化的采购需求。针对云南花农多以家庭为单位种植、缺乏交易能力的行业痛点,依托实体市场的集中性优势,打通产销信息壁垒,实现供需两端的高效匹配。 在具体业务过程中,上游供应商通过自行运输或货运代理的方式将花卉运至信息、花卉品类及数量,在撮合业务系统中完成入库与上架操作;下游客户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撮合业务员,或现场看货方式达成购销意向,撮合业务员将供货商信息、花卉品类、数量、售价等信息录入系统生成销售订单,经核实客户通过扫码完成货款支付后,打印销售小票交付客户,客户按选定花卉完成装车提货,即完成撮合交易。 2、员工配备情况、相关资源投入金额及公司核心竞争力 ①人员配置情况 人员配置特点:花卉事业部设经理1名、副经理1名(中层管理)及撮合业务一线员工10名,构建“管理统筹+一线执行”的精简高效架构,契合花卉经纪代理“供需直连、高频对接”的业务属性;明确“后期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动态优化人员配置”,确保快速响应花卉业务规模波动与市场需求变化。 人员支撑保障:为保障新业务的开展,公司新招募具备多年花卉供应链服务经验的中层管理人员2名和一线员工10名。新增人员均拥有4年以上撮合业务工作经验,与公司现有花卉贸易业务形成人力协同,实现供应商/客户资源共享、管理统筹能力跨板块复用的“资源互通、双向支撑”效果;一线员工扎根昆明斗南花卉市场(业务核心区域),直接对接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精准适配花卉行业“小而散”的供给特点与“灵活分散”的需求特点。
核心区位锁定:在昆明斗南花卉市场(全国最大花卉交易市场)租赁场地,月租金6万元(含税),签订16个月长期合同,通过“物理占位”将区位优势转化为固定经营场景,保障上下游对接便利性与货源稳定性,形成难以复制的地理壁垒。 业务特性适配:为解决花卉“保鲜期短、供购方小而散”的痛点,提高供购双方交易效率、规范交易流程,公司花卉经纪代理业务在与上下游客户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引进合同电子签系统,将采用线上的形式高效开展合同的签署工作。同时,公司与具备代收代付资质的银行及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合作,实现安全快捷的货款结算及清分管理。 技术赋能建设:采用“租赁系统+自建系统”并行模式。公司通过与昆明花拍中心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向其租赁花卉经纪代理业务的管理软件,第三季度系统租赁费2.55万元(含税);同时,公司拟通过采购方式完成业务系统的搭建,截至目前正处于前期方案对比及商务洽谈阶段,待确定方案后即开展系统建设工作,预计完成及投入使用时间为2026年2月,预计投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投入持续稳定:截至目前,公司新增相关业务人员团队配置13人,同时完成场地租赁、合同电子签、结算清分系统等投入约35万元,并将根据业务发展规模持续投入,保证业务持续稳定。 3、主要客户情况 公司第三季度花卉经纪代理业务中,上游供应商共计742户,下游客户共计239户。由于花卉行业上游种植端普遍呈现“小而散”的特点,大量农户以家庭承包土地为基础开展种植,该部分群体是行业供给主力;另外,公司采用的花卉经纪代理业务模式,高度适配个人客户灵活、分散的交易需求,故在下游采购端客户中,多为个体经营户或电商平台卖家,公司第三季度花卉经纪代理业务的主要客户中自然人较多。基于业务模式,上下游均为公司客户,按照成交金额及收入佣金情况,主要合作主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1)公司第三季度花卉经纪代理业务中,上游供应商共计742户,下游客户共计239户。其中有以下3户与公司股东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分别是:①安宁诺斯沃德花卉产业有限公司,第三季度供货金额为2,731.8元,实现佣金收入136.59元;②锦苑花卉(石林)有限公司,第三季度供货金额为51元,实现佣金收入2.55元;③云南锦科花卉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第三季度供货金额2,252.4元,实现佣金收入112.62元。 (2)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客户和供应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客户和供应商,与公司股东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自主交易意愿和结算模式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及资金往来。 (二)结合同行业业务开展及定价方式,说明相关业务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收入及损益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结合同行业业务开展及定价方式,说明相关业务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开展的花卉经纪代理业务,目前行业暂无统一、强制性的佣金规范,国内主流花卉撮合平台佣金定价方案普遍采用向上下游客户分别收取佣金的模式,总佣金比例介于交易价款的4%-11%之间。
摘取花易宝线上交易程序约定的收费标准: ①购买商(买家)服务佣金 在花易宝远程交易平台订货,平台收取服务佣金,按网上客户订购鲜花金额5% vip 的 收取, 会员免服务佣金,主花和配花有细微差别,以及淡旺季会有相应调整。另外公司根据营销需要,有权在不同城市或区域进行差异化佣金服务政策。 ②供货商(卖家)服务佣金 在花易宝远程交易平台售卖花材,平台收取服务佣金,按成交额的5%收取。 公司根据营销需要,有权对不同品种的供货商或交易期间实行差异化佣金服务政 策。具体如下图所示。综上,参考行业主流撮合交易企业的定价惯例,公司确定佣金收取标准为:分别向上下游客户收取交易价款的1%-5%,合计不超过撮合交易价款的10%,该方案处于行业合理区间,符合行业通行惯例。 公司开展花卉经纪代理业务,业务核心是为上下游客户创造价值,通过整合上游花农形成规模效应,提升其议价能力,降低滞销风险;为采购方集中采购降本,并保障花卉品质。通过行业及自身业务的发展,形成稳定的客户积累及业务收入,具备可持续性。这种双向价值创造,是业务佣金收入的根本来源,也是商业实质的核心。 2、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1)可持续性 ①2024年全国花卉零售市场总规模近2,200亿元,2025年预计达2,500亿元,年均增长7%,消费需求持续扩容,市场潜力巨大(数据来源:《中国花卉园艺》)。 云南省作为全国花卉种植面积及产量最大的省份,2024年产值已超1,200亿元,占据全国70%以上的核心市场份额,区域优势显著。②花卉行业产业链参与者普遍呈现“小而散”格局,存在供需匹配失衡、流通环节冗余的痛点:上游花农面临“销路窄、议价弱”的困境,下游花店、批发商等采购方则受“品类杂、品质不稳定、采购成本高”的困扰。多年来,花卉经纪代理模式已成为行业主流解决方案,通过撮合交易有效提升花卉成交效率。③公司已组建专业运营团队,围绕花卉核心产区及交易中心,布局了仓库、专业花卉加工设备、交易场地等硬件设施,目前具备日均40万支花卉处理能力,为公司在花卉行业的深耕布局奠定了坚实基础。④公司依托斗南花卉交易中心核心平台,在昆明市国资产业协调支持及所聘资深从业人员的资源加持下,已累计拓展2,000余家花卉产业链上下游客户,且已与900余家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依托公司战略布局及已投入的人力资源、渠道网络资源、设备技术资产及昆明市关于推动花卉产业的专项扶持政策,公司正在开展的花卉经纪代理业务,可凭借信息及区域优势,精准解决行业供需矛盾,以撮合佣金为核心收入来源,实现花卉经纪代理业务的可持续增长。 (2)商业实质 ①花卉行业中的上游供给方主要为“小而散”的花卉种植农户,下游需求方多为个体经营户或电商平台卖家,供需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不稳定、种植户品类单一与客户需求多元化等矛盾;②公司通过搭建撮合交易平台,数字化交易体系,将供需信息精准对接,解决供需痛点,缩短交易环节,提升交易效率;③花卉经纪代理服务的合作主体主要来自花卉事业部一线员工扎根昆明斗南花卉市场信息收集的昆明周边种植农户、个体户门店与电商平台,业务真实;④佣金的收取标准参考了同行业水平,处于行业合理区间,符合行业通行惯例,定价公允;⑤花卉经纪代理服务与公司花卉贸易业务的配合,实现了货源信息、客户需求跨板块共享与公司经营战略、营业范围匹配。综上,公司根据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花卉撮合服务协议》《供货商结算明细》《购买商结算明细》等单据确认收入,单据真实可靠,且该项业务产生的资金收入为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的流入,具有商业实质。 3、收入及损益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有关规定,公司在开展花卉经纪代理服务时,依据与上游供货商和下游购买商签订的《花卉撮合服务协议》,判断提供的撮合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并综合考虑公司现时收款权、撮合服务达成时限、客户是否已接受该服务等因素,在促成供货商与购买商花卉交易完成时,确认佣金收入。同时公司在提供撮合服务的过程中,判断自身的交易身份为代理人,按照有权收取的佣金确认收入。 因此,公司认为收入及损益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关于香港石化预付款。公告显示,公司塑料粒子业务的主要供应商之一香港石化于2023年底被香港法院下达强制清盘令。公司尚有0.3亿元预付香港石化的货款尚未收货或现金偿还,公司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并根据破产清偿率,已计提89.9%坏账准备。近期公司收到香港石化清盘管理人送达的通知书,通知书表明仅现金偿付187.20万港元,后续不排除补提或冲回其他应收香港石化账款坏账准备的可能。 请公司:(1)补充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说明香港石化仅现金清偿部分款项的原因以及公司已采取的追偿措施;(2)结合香港石化强制清盘的进展情况及偿付安排,说明剩余款项是否具有收回可能性,前期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并审慎评估相关资产减值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答复: (一)补充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说明香港石化仅现金清偿部分款项的原因以及公司已采取的追偿措施 1、香港石化清盘进展 (1)2024年1月4日,公司通过公开渠道获悉香港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石化”)被香港高等法院下达了强制清盘令,并指定了临时清盘人。 当日公司向香港石化相关业务负责人发送了问询函请求其核实并答复内容的真实与否,并于2024年1月5日披露了《ST沪科关于公司供应商被下达强制清盘令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2)。 (2)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专项法律服务机构的议案,并于2024年1月24日完成法律服务机构的选聘及聘任,以协助公司开展与本次强制清盘有关的工作。 (3)经过对相关合同、发货证明、资金往来等材料的整理、分析,根据清盘人关于债权申报的时间要求,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4日和2024年4月5日向香港破产管理署提交了《债权证明表》,完成了闫飞破产的债权申报及香港石化清盘的债权申报工作。 (4)2024年6月28日,公司收到香港石化清盘人送达的债权确认通知。 (5)2024年8月9日,公司收到香港石化清盘人发送的《致债权人通函(批准方案)》及相关附件,香港法院批准了香港石化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估算,无担保债权回收率约10.1%。但根据清盘人反馈,重整计划暂未包含对香港石化持有上海益选45%股权及上海香岛石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处置。至此,香港石化清盘人变更为香港石化计划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披露的《ST沪科关于供应商强制清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5)。 (6)2025年9月,公司收到香港石化清盘人暨计划管理人富事高咨询有限公司FTI(以下简称“计划管理人”)送达的《致计划债权人的通函(摊还债款通知书)》,向承认的普通债权申索派发5.5%的首次及中期摊还债款,即将向上海宽频派发1,632,158.76港元、向上海益选派发239,870.18港元,合计1,872,028.94港元的现金偿付。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ST沪科关于供应商强制清盘进展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1)。 2、与香港石化及闫飞诉讼进展 (1)2024年5月,为了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在境内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益选与香港石化及闫飞签署的《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6月5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案件受理通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8日披露的《ST沪科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9)。 (2)2024年9月,公司收到法院通知,原定于2024年9月3日开庭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闫飞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香港石化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上述诉讼案件延期开庭,具体时间待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披露的《ST沪科关于诉讼事项延期开庭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9)。 (3)2024年12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24)沪0112民初30334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香港石化对上述诉讼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披露的《ST沪科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7)。 (4)2025年4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庭审),上述诉讼案件将于2025年7月21日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日披露的《ST沪科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7)。 (5)2025年9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知及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2民初30334号],准许撤回对被告香港石化的起诉,并将香港石化作为本案第三人继续参加诉讼,将案由变更为保证合同纠纷,判决闫飞对第三人香港石化结欠公司及上海益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ST沪科关于供应商强制清盘进展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1)。 3、香港石化清盘管理人仅现金清偿部分款项的原因 计划管理人仅现金清偿部分款项的原因主要为上述债权索赔复杂?索赔数量多等因素,未能如期完成债权审查工作,其针对已完成审查的债权先进行了现金分配,并预留部分资金以完成后续重组工作。具体过程如下:(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