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联生物(688098):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暨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3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暨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 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股东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所致,各股东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申太联”)出具的《关于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告知函》,经申太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申太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上海亦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普咨询”)变更为王锐先生。近日申太联已完成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了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因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导致相关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并触及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及申太联出具了《关于权益变动的告知函》。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持股比例合计由35.82%相应调整为30.78%。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情况概述 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亦普咨询,委派代表为公司董事长聂东升先生,聂东升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亦普咨询作为申太联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申太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聂东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战略规划及各类重要决策;申太联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涉及众多持股员工、合伙人及其合伙份额的管理,为进一步聚焦公司业务发展,同时保障申太联的高效运作和管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亦普咨询变更为王锐先生。本次变更后,亦普咨询成为申太联的有限合伙人,王锐先生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涉及出资份额变化。王锐先生与亦普咨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一致行动关系构成及解除相关情况 1、上海亦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聂东升先生控制的企业,其与申太联的一致行动关系系因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担任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亦普咨询不再担任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因此双方于2025年12月19日签订《一致行动关系之终止协议》,申太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2、本次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符合申太联《合伙协议》的约定,且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影响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 四、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聂东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2、杨玉芳 性别:女 国籍:中国 3、杨从州 性别:男 国籍:中国 4、王东亮 性别:男 国籍:中国 5、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锐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48号1幢305室 (二)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及其一致行动人申太联合计拥有公司35.82%的表决权股份。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为30.78%,涉及相关权益变动比例为5.04%。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变更后的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锐先生系公司员工,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无一致行动关系。申太联本次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事项未涉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变化及其认缴出资额变化,未涉及公司现有股东结构的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既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稳步发展。 六、其他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办法》《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办法》第八、十条和《指引》第六、七条的规定。申太联将自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申联生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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