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铭普光磁(002902):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5-092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其中包含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上述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融资、授信或业务发展需要,风险相对可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5年5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为保证子公司的业务顺利开展,同意2025年度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主债权本金不超过10亿元和相关利息等费用,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总额度为主债权本金不超过8,000万元和相关利息等费用。该等担保额度包含截至公告作出之日,公司为相关子公司已提供并尚未解除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方式。担保审议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未超过年度预计担保总额的前提下,担保额度可以在子公司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详细情况见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9月10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深圳市宇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宇轩”)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为支持其日常经营,公司存在为深圳宇轩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宇轩电子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后,该担保事项被动形成对外担保。详细情况见2025年8月26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公告》。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事项一 2025年6月,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铭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庆电子”)向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近日,因业务发展需要,铭庆电子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重新签署《融资额度协议》,对原有授信额度结构做出调整。根据新协议,原综合授信额度8,000万元中的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由5,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6,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保持不变。调整后,铭庆电子向浦发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变更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万元。针对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公司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另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铭庆电子以厂房三、厂房四、厂房五、1号宿舍楼、2号宿舍楼及地下室为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 (二)担保事项二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铭普”)向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铭庆电子和江西铭普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债务人:东莞市铭庆电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担保事项二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查询费、邮寄费、律师费、拍卖费、鉴定费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三年,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计算。借款分批到期的,自每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计算。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累计发生最高主债权金额为40,200万元和相关利息等费用(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14%。公司因出售控股子公司深圳宇轩股权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累计发生最高主债权金额为3,550万元和相关利息等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2%。除上述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担保事项一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担保事项二签署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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