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霖科技(60399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 12月修订)厦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批准。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应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拒不执行公司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涉及犯罪的,依法报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2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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