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 开 发(000514):《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访稳定管理制度》(2025年版)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访稳定管理制度 (2025年版) 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访管理工作,维护重庆渝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平安稳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合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全资、控股公司的信访稳定工作。 第三条信访工作职责 (一)公司党委和经营层信访工作职责 1.在预防和处理本单位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加强矛盾纠 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2.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健全完善信访稳定管理制度, 配置信访工作人员,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预防和减少涉稳问题的发生。 (二)公司领导信访工作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对分管业 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根据实际情况接访下访群众,并跟 踪督促办理; 2.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督促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 题化解; 3.协调处置规模性集访、群体性事件、重大信访负面舆情或者因 信访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事件; 4.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信访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访职责。 (三)公司本部、各全资、控股公司信访工作职责 公司信访工作部门是公司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各 全资、控股公司是公司信访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 1.信访工作部门职责 (1)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承办本单位和上级单位转交的信访事项; (3)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导、教育信访人 依法信访; (4)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5)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化解矛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访职责。 2.其他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以下信访工作职责: (1)认真办理公司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 (2)根据部门职责,参与信访事项的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访职责。 3.各全资、控股公司信访工作职责 (1)各全资、控股公司要认真履行企业信访稳定主体责任,建立 健全信访工作制度,配置信访工作人员。 (2)承办管理范围内和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3)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强化 应急处置。 (4)及时报告重大信访事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访职责。 第四条信访事项提出 信访人一般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投诉请 求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联系电话等内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记录。 第五条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来信处理程序 1.由政府职能部门直接转交本单位的信访事项,由责任部门按照 相应的规定程序对信访事项进行核实、办理,回复意见交公司本部信访管理部门审核,经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及分管信访工作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后,再报来信单位进行办结。 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其书面回复经公司分管信访工 作领导审签后,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 (1)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批 示指示的信访事项; (2)上级单位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的信访事项; (3)可能引发群体性或大规模群众上访的信访事项; (4)公司分管领导认为应当呈送主要领导审签的信访事项; (5)可能引发其他重大不稳定的信访事项。 3.信访事项的书面回复完成审批手续后,由公司本部信访职能部 门统一对外进行回复。 4.由上级单位转发的信访事项由责任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核实、 办理,回复意见交公司本部信访管理部门审核,经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及分管信访工作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公司主要领导复核,报上级单位办结。 (二)来电处理程序 信访人采用来电形式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则上采取电话形式进行 回复。 (三)接访工作程序 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公司及建设项目应设立信访接待场所, 设置明显标志,同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接访时,应当有安保人员在现场维护秩序,同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公司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到公司本部信访接待室提出,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来访人员信息登记。 2.当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公司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举不 超过5人的代表。 3.公司本部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完善接访记录 (见附件一),责任部门负责对信访人作出解释及完善相关书面材料,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接访。 4.非正常时段(下班时间以及节假日)接访,由公司当日值班人 员先期开展接访,核实情况后通知公司办公室、信访管理部门和涉事部门(全资、控股公司),后续由信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应接访工作。 第六条信访事项回复时间 (一)来信来电回复时间 民呼我为、公开信箱、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块、信访信息系统 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等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结;其他途径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来文单位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接访回复时间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复。 第七条涉法涉诉及投诉、举报类信访事项的处理 (一)对应当依法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 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诉求。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转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或有权处理的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三)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 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为持续推动公司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效从源头上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当按照《重庆市国资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渝国资党发〔2018〕11号)对重大事项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评估范围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 问题的政策制定、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范围具体如下: 1.企业重组、改制、产权转让、关闭破产以及职工收入分配调整、 人员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较大范围劳动关系变更等;2.环境保护政策的出台和重大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较 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物业管理、城市更新、品质提升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重 大调整; 4.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公共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 5.参与人数多、敏感性强,可能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的重大活动; 6.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如征地过程遗留问 题、施工扰民、延期交房等一系列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 7.其他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二)评估内容 重点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进行 评估,查找决策事项各环节存在的各类风险,判断是否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及激烈程度等。 (三)评估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起草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活动的主办单位等作为评估主体,信访管理部门不承担具体评估工作。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 2.评估工作通常按一般程序开展,其中满足有关条件的事项,适 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需市国资委决策或市国资委上报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原则上适用一般程序;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决策的事项确需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适用简易程序。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完成 审查备案。 (四)其他要求 1.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国资 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渝国资党发〔2018〕11号)相应内容执行。 2.当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新 要求时,应按照其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领导干部接访下访 (一)为推动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化解,公司领导结合实际 情况适时开展接访下访活动。 (二)公司领导开展接访下访活动时,由公司信访管理部门组织, 相关部门参与,同时完善相关记录(见附件2)。 第十条信访稳定工作会议 公司本部、各全资、控股公司应定期研究部署信访稳定工作,党 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每年研究信访稳定工作应不少于2次,公司结合信访工作形势,适时组织开展信访稳定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一)公司每月或重要敏感时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对排 查出的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涉事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认真分析研判,推动矛盾及时化解。 (二)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涉事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按规定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考核考评 (一)考核周期 公司每年对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开展一次信访工作考核考 评。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1.考核内容由公司信访管理部门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 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上级文件要求,通过制定《年度安全环保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进行明确。 2.公司采取通报、警示约谈、书面工作建议等方式对涉事部门( 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日常信访工作进行监督,并纳入每年考核范围。 3.因信访稳定工作不到位被上级单位或政府职能部门书面通报批 评2次及以上的,落实“一票否决”,取消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职称和职务晋升资格。 4.信访工作考核采取自评与考核打分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底由各 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企业提交自评报告,由公司综合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5.信访工作中出现其他应当考核考评的情形时,报请公司党委同 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保密要求 (一)涉事单位(部门)或个人应当做好信访事项的保密工作, 不得随意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二)涉事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三)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 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和现行法律法规、重庆市委、 市政府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本部信访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印发的《信访维稳管 理制度》(渝开发〔2021〕119号)同时废止。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1 日常接访记录表
附件2 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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