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金国际(000975):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2月25日 19:31:01 中财网
原标题:山金国际:关于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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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25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等事项。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15:00。

本次会议共4项议案,为《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捐赠事项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5年12月9日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时0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北塔30层会议室召开,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欧新功先生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4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13,682,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9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35,536,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21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12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4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78,145,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7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79,205,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5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含视频通讯方式)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13,151,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9%;反对40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弃权125,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8,674,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0%;反对405,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弃权125,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

2、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捐赠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66,827,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46%;反对46,397,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2%;弃权456,3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351,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41%;反对46,397,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56%;弃权456,3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4%。

3、审议《关于子公司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12,852,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2%;反对425,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弃权4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76,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425,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1%;弃权4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

4、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不适用累积投票制,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68,572,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99%;反对44,708,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36%;弃权4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4,095,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041%;反对44,708,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01%;弃权4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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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马秀梅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叶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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