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 田 港(000088):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25日 19:35:41 中财网
原标题:盐 田 港: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的产生,逐步建
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分配机制,完善公司考核制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盐田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董事会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非常设咨
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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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至第五条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
作,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
议纪要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负责研究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二)负责研究公司薪酬计划;
(三)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
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
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对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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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
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
(五)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
任程序:
(一)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二)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进行资格审查;
(三)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董事会决定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二)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意见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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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的
前期准备工作,应提前将相关的材料报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对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认真审阅,
做好会前的相关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对送审事项进行审
议后,应将会议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经理层,同时将相关会议纪
要提交董事会。如果委员会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和补充说明
的,办公室应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般为会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纪要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或会签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和其他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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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和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和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两天将会议纪要复印件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
处将会议纪要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办公室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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