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600853):龙建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25日 19:41:03 中财网
原标题:龙建股份:龙建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建路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
订,形成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
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
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
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若涉及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
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
之五十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
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前款第
(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
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
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
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达到披露标准的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并达到监管标准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
披露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合并、分立、分拆;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破产;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七)相关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
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
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
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
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
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
协助。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
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
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总经
理、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涉及需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
批准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
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并与涉及的相关单位沟通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公司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重大
信息的报告流程以及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和定期报告,确
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
办公室。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
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
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和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
定,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涉及内幕信息的,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直接责任
部门和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向其追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外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
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
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
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原因和
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密承诺、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原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龙建董发
〔202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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