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60300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和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2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314.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5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77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6元/股。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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