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600156):华升股份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156 股票简称:华升股份 编号:临2025-061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白本通、张利民等25名交易对方购买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 交易首次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 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 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函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王瑞松、申香英、李珂 就本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事宜,王瑞松、申香英、李珂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 股票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 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或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声明及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 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7、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郭芳、蒋瑞清、杨祖运、张蕾、何茜惠、刘正秋 就本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事宜,郭芳、蒋瑞清、杨祖运、张蕾、何茜惠、刘正秋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 股票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保证,本人用于购买华升股份股票的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 立,本人以自有资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 4、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本人亲属、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处 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或暗示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或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自本声明及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 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7、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蒋韬、宋博 就本人亲属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事宜,蒋韬、宋博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 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亦未向本人亲属泄露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邵庆国 就本人亲属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事宜,邵庆国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1、配偶何茜惠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配偶何茜惠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 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亦未向本人亲属泄露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刘洋 就本人亲属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事宜,刘洋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1、刘正秋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刘正秋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 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亦未向本人亲属泄露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阳佩轩 就本人及本人亲属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事宜,阳佩轩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及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交 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亦未向本人亲属泄露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王一军 就本人及本人亲属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事宜,王一军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前述本人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账户实际由本人实际操作,本人亲属在本人实施前述买卖行为时对相关买卖行为并不知情。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通过本人及本人亲属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及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交 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亦未向本人亲属泄露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 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非自然人买卖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非自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主体签署的调查笔录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法律顾问认为:部分核查对象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在相关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主体签署的调查笔录及出具的说明、声明与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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