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30058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书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3000号集电港7号楼3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247,41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9636%。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71,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28,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3%;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30%;弃权28,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7%。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7%;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书 99.9097%;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7%;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70,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2%;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3%;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30%;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书 表决结果:同意70,170,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2%;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3%;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30%;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98,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14,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21,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57%;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4%;弃权14,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83,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7%;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38%;反对3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4%;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书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0,170,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2%;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3,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3%;反对4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30%;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68,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5%;反对4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0,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99%;反对49,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3%;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70,5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5%;反对4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89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26%;反对4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书 的0.9478%;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0,181,3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反对36,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03,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15%;反对36,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7%;弃权29,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玲平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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