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境(300140):《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二)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同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八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程序 第九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九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监管及处罚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上报证券监管机构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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