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30076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 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DALIANYINCHUANLHATSEHONGKONGPARISMADRIDSTOCKHOLMNEWYORKMALAYSIACAMBODIAUZBEKISTANKAZAKHST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718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本次股东会定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5:00时在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18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一鸣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5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50,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41,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5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5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92,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3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5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221,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0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审议《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锦浪转02”转股价格的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锦浪转02”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31,077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77.1583%;反对3,506,351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22.4871%;弃权55,300股,占所有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354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60,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018%;反对3,506,3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49%;弃权5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3%。 持有“锦浪转02”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经本所经办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_______________ 金平亮:__________________ 陈远宁: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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