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600312):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 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资料。 第四条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 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 的其他情形。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姓 名、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与公司 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其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 达公司证券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本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 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 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 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 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 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 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 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 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 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 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省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简称:平高电气 公司代码:600312 内幕信息事项(注1):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三季度业绩预告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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