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600312):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20:25:44 中财网
原标题: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年3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
申报和变更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
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
露。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
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
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
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
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
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
反本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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